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保证经济合同的依法签订和正确履行,预防经济合同纠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经济合同审计,是指在学校与自然人、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经济合同之前,由审计处对合同的签订程序、内容条款等实施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四条 以广西大学名义签订金额在伍万元以上(含伍万元)的经济合同均属于本办法审计范围。合同类型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合同。 (二)基建、修缮、绿化、装饰工程合同。 (三)设备采购、物资采购、图书及教材采购合同。 (四)租赁、承包合同。 (五)借款、贷款合同。 (六)其它经济合同。 第五条 经上级政府部门组织采购,或经上级政府部门批准,由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招投标所涉及的经济合同不属于本办法审计范围。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经济合同审计内容包括: (一)审核合同标的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招标评标是否规范,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二)审核对方当事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 (三)审核拟签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定。 (四)审核合同的条款或内容是否完备、具体、明确。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要求;⑤价款或者酬金;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⑧违约责任;⑨解决争议的方法。 (五)审核合同价款或酬金的确定是否真实、合法、符合程序。 (六)审核合同条款是否对学校不利或损害学校利益。 (七)审核合同条款是否存在隐性风险。 (八)审核合同条款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经济合同审计实行报审制度。拟签合同的承办部门或单位(以下称合同承办单位)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同所指事项的有效立项、审批材料。 (二)通过招投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实施的项目,应提供招投标文件及评标会议纪要;对未按评委评定顺序中标的项目,应提供有评委签字的选择对方签订经济合同的书面报告;通过审计处核价实施的项目,应提供申报审定单。 (三)通过其他方式实施的项目,应提供有校领导批准的选择对方签订经济合同的书面报告,以及确定合同价款的有效依据。 (四)经济合同的拟定稿(一式两份)。 (五)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等资格证明文件; (六)对方当事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其资信和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收费标准的文件。 (八)审计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合同承办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两周,将上述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凡提供资料不全的,审计处不予接收和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应及时对资料提供齐全的经济合同进行审查、核实。对需要修改的合同,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并及时与合同承办单位沟通。合同承办单位对审计意见或建议无异议的,应及时与签订方洽谈修改;有异议的可向审计处说明理由,审计处应认真研究并作出正式审计意见或建议。合同承办单位对正式审计意见和建议仍有异议的,可呈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根据审计处的审计意见及建议修改合同,制定正式合同文本,然后呈送校长办公室加盖广西大学合同专用章,并将一份正式合同文本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保证审计处对经济合同的参与权和知情权。重大或特殊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事先通知审计处,以便审计处及时介入。 第十一条 数额巨大、内容复杂或涉外的经济合同,审计处应视情况提交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经审计的经济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在合同履行终结后10日内将履行情况通报审计处。必要时,审计处可对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经济合同的制订与执行,保证所签合同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确保无损害我校利益的条款,减少含有隐性风险的条款。使用单位和合同承办单位应对经济合同中的技术或专业性条款负责。 第五章 审计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自受理经济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济合同专业性强或标的较大的,审计期限可延长至1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对已拟签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并对签署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经济合同审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牟取私利。否则,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属于本办法确定的审计范围内的经济合同未经审计处审计的,校长办公室不予加盖广西大学合同专用章,财务处不予办理合同价款或酬金的预付和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标的在伍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各单位自行审核,审计处视情况予以抽审。 第十九条 凡签订金额在伍拾万元以上(含伍拾万元)的经济合同,均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不足以上金额的项目,合同承办单位应在取得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学校所有以“广西大学”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加盖“广西大学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广 西 大 学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