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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关于对有关项目事前审计的规定
2015-06-23 17:34   审核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促进内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学校办学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经学校领导研究同意,对校内维修项目、零星基建项目和设备采购等项目进行事前审计,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审计范围

1.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维修项目(包括实验室、房屋、室外工程、水电维修及校园绿化、美化、亮化等项目)。

2.五十万元以下的零星基建项目(包括土建、网络铺设、管道、线路、水电增容等)。

3.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批量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配套或多台(件)设备;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单台(件)设备。

4.批量(合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图书、教材等其他物资。

5.需支付的各种服务性费用(含物业管理费、搬迁搬运费、科研结题费等)。

6.属于政府采购的不在此范围内。

二、事前审计的程序

1.在有主管部门经费安排的前提下,需要事前审计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将有关的材料连同审计申报单一起报送到审计处审定。

2.审计处将经过审定的项目送交财务处办理有关事宜。

三、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对有关项目事前审计的通知》(校审字[19992号)和《关于加强对有关项目事前审计的补充通知》(校审字[20011号)同时作废。

 

广 西 大 学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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