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中央六部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1〕92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审办字〔20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监察室、审计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组成,上述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由主管纪检、监察、审计的校领导担任,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和督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审计处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审计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审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组织部、人事处工作职责:
1.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2.在审计实施前向审计处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宣传、解释工作(主要是找被审计领导干部谈话、交流思想);根据校领导批复的审计计划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3.根据审计结果,组织被审计人员谈话,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列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二)纪检、监察室工作职责:
1.在审计实施前向审计处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
2.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列入干部廉政档案;
3.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
4.负责依据审计结果,对有违反廉政规定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三)审计处工作职责
1.将校领导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列入审计处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根据组织部、人事处的书面委托,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对需要委托送审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承办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4.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
5.负责将审计结果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职责
1.负责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的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落实审计报告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2.向联席会议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的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落实审计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由召集人确定。
(二)联席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讨论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三)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签发。
第十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广西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西大党字〔200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