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依照有关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对校本级和所属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与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旨在提高学校教育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促进学校按照法律法规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增强学校预算的计划性、严肃性,提高决算编制的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四条 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结果。
第五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情况。主要包括:
1.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政策和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要求。
2.收入预算编制是否坚持稳健的原则。收入内容是否完整;财政拨款(补助)相关基数计算是否真实;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经营收入测算是否准确。
3.支出预算编制是否贯彻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中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是否齐全,测算基数和定额是否准确;项目支出预算是否进行可行性论证,申报项目文本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经营支出预算是否与经营收入预算配比。
(三)预算调整情况。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项收入的分类是否准确。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私设“小金库”行为。
(三)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是否报经物价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是否使用统一合法的票据。
(四)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严格执行预算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第七条 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购代支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的分类和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各支出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各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四)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等政策法规。
第八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主要内容:
(一)各预算收支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如何,有无赤字,与年初预算有何差异,原因何在。
(二)是否制订保证收支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占教育事业费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教育事业费支出增减率怎样。
(四)各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三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九条 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各项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决算报表的全面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第十条 各项财务收支的审计,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经济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第十二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学校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决算报表是否完整。报表项目是否填列完整,报表数据填列与相关账簿记录是否一致,表内及表间相关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填列报表补充资料。
(三)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财务情况说明书能否恰当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四)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会计法》、《高校财务制度》和《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作为学校年度常规工作,在主管校领导领导下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严格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和《广西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为保证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顺利开展,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预算编制、管理规定,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及批复文件;
(二)学校审查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四)上级主管部门对财政拨款、预算外非税收入拨款、会计核算科目和经费使用的说明、规定;
(五)预算执行情况的文字报告;
(六)被审年度会计凭证、账簿、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计算机系统及电子信息数据;
(七)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八)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
(九)重要的经济合同,如投资合同、借款合同等。
(十)审计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为加强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处应参加学校有关预算、决算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管理需要,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完成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后,要按规定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对审计事项做出客观的审计评价,对预算执行和决算中存在问题,从制度、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具有管理实用价值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正式报送前,要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修改。审计报告由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报送主管校领导。
第二十二条 主管校领导接到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要及时明确批示,并交有关部门落实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根据主管校领导批示和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落实和处理,并将落实和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主管校领导批示和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要进行督查和后续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 西 大 学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