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审计处独立监督和评价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学校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审计处在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处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对外投资项目;
(七)建设、修缮、绿化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
(八)设备、药品、图书、教材及各种批量物资的购置;各种服务费用的支付;
(九)办学效益、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情况;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一)经济合同的签订;
(十二)校属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三)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学院、处室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四)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处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本校的年度决算会计报表,科研基金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的结题和决算,自筹基建、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校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以及学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有关事项实行审签制度。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学校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归口由审计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和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成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当在二十天内批复,并应责成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书面提出,校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对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国家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处理等建议,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和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校审字[1999]1号)同时废止。
广 西 大 学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